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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新乡锦**有限公司、新乡市**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防水公司)、新乡市**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仓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于2015年4月2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绣防水公司、锦绣仓储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140063.8元。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红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袁**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袁**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的撤回上诉申请、撤回起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其内容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因袁**撤回起诉后,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袁**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三、准许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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