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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开封**附属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与开封**附属小学(以下简称一师附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5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一师附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于2006年5月16日起诉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双方于2006年6月23日达成调解,制作了(2006)顺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三项内容为“赵**与开封**附属小学自2006年6月29日后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再无其他任何纠纷。”该案件已对赵**与一师附小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现赵**又向一师附小要求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转移赵**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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