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与被申请人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韩**与被申请人姚**是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申请人韩**为被申请人姚**推销种子并回收小麦。从欠据中载明的“小麦结账单据计35000元由韩**负责收回”这句话说明,该欠据的成立是附条件的。而被申请人姚**并未将小麦结账票据全部给韩**并转给申请人,因此双方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人韩**为被申请人姚**所出具的欠据所载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系因韩**购买姚**的小麦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韩**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的理由,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欠据中所载明的“小麦结账单据计35000元由韩**负责收回”的内容并非对前述欠款关系生效的条件,亦不能表明欠款与收回小麦单据之间的先后关系,故韩**申请再审称姚**未将小麦结账票据全部给韩**并转给韩**,双方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韩红军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红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