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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