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尹**与被上诉人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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