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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申金河因与被上诉人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申金河因与被上诉人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龙**限公司、申金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申金河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龙**限公司、申金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1元减半收取4145.5元,由河南龙**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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