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原告郭*庆诉被告河南瑞**限公司(原安阳市**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庆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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