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韩*、被告河**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被告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韩*、被告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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