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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安阳**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庆诉被告安阳**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庆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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