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庆诉被告安阳**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庆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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