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炼诉被告李**、欧**、京鑫**限公司(原河北京**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炼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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