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安阳荣**限公司还款协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中**司安阳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司安阳分行以与张**、安阳荣**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原银**安阳分行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中原银**安阳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