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中原银**安阳分行(原安阳**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安阳荣**限公司还款协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中**司安阳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司安阳分行以与张**、安阳荣**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原银**安阳分行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中原银**安阳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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