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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谷**于2015年2月6日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9447.08元,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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