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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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