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庆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庆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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