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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