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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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