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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地与林州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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