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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