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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被告余**、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余**、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余**、被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原告于2014年11月份在汝州市某号购买了4楼西户的商品房一套,被告余**是租赁原告购买房屋的一楼门面房经营保健器材的商户。2015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余**因自身用水,却将该楼层所有的水管阀门全部打开,由于没有关闭阀门,导致原告装修一新的房屋全部过水受损,后经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余**找专业的装修人员对原告受损的房屋进行查看,于2015年9月24日由被告冯*担保,被告余**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答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60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支付原告赔偿款60000元及利息,被告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余**辩称,我是2015年9月10日租赁汝州市某号的一楼门面房五间,经营保健器材及净水机业务,在房屋布置后,因急于装净水机,将门前水管阀门打开,没有及时将水管阀门关掉,但是没有意识到楼上水管阀门也是开着的,造成4楼进水受损,我是有责任,但不应该负全责。

被告冯*辩称,当时余**已经与原告谈了两天仍没有结果,原告说我是被告伙计,我是没有办法才做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余**租赁汝州市某号的一楼门面房,经营保健器材及净水机业务。2015年9月22日,被告余**因需用水将门前水管阀门打开,造成在4楼西户即原告的商品房进水受损。2015年9月24日,被告余**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房屋赔偿款陆万圆整(下午6点以前先付4万左右)欠款人:余**xx2015年9月24日担保人:冯*xx。”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收据、欠条、照片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结合本案,被告余**因需用水将门前水管阀门打开,造成在4楼西户即原告的商品房进水受损,被告余**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被告余**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余**写下的欠条为据,故原告朱*请求被告余**支付60000元房屋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冯**担保人,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余**的60000元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余**和被告冯*的辩驳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60000元房屋赔偿款,被告冯*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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