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汝**经委服装厂、汝州**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州**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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