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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工程公司、汝**气公司、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工程公司、汝**气公司、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州**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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