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6)61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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