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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某某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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