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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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