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李**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河南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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