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原告赵**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郭**裁定书
赵**裁定书
田**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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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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