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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冯治安、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诉被告冯治安、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及委托代理人米宗周、被告冯治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冯治安向原告借款65万元,以腾龙豪邸房产一处作抵押,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冯治安与郑**夫妻关系,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冯治安口头辩称,欠钱是事实,钱是其女儿办厂投资,现在形势不好,被告愿意分批偿还,郑**与其系夫妻,今天开庭没来。

被告郑**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14年11月1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65万元。

被告冯治安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郑**未质证。

被告冯治安、郑**未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冯治安向原告借现金6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现金陆拾伍万元整,拿走龙腾豪邸房产证壹本,户名冯治安,借人:冯治安,2014年11月1号”。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催款无果,诉于本院。

另查明:2014年11月1日中**银行同期贷款年率为5.6%。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治安借原告65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起诉催要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向原告支付利息,因被告冯治安的借款系其与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冯治安、郑**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治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人民币65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支付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对上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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