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马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中旬,安徽省宿州市破获3.11特大网络买卖枪支案,固始县公安局接到河南省公安厅协查通报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王*甲在2014年3、4月份,两次在浏览“北方联盟”、“五羊模型”等互联网站论坛时,购买两支仿真枪支,后侦查人员在王*甲家中将两支枪搜出。经鉴定,该两支枪均认定为枪支。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因持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的后果,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间,被告人王*甲借“张涛”之名,在韵达快递、**通快递提取了以气体压缩为动力的仿真手枪和仿真步枪各一支,该两支仿真枪在被告人王*甲家中被侦查机关扣押。经鉴定,该两支仿真枪均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部督宿州市3.11特大网络买卖枪支简要案情及主要犯罪嫌疑人情况及相关材料、**安部内部传真电报证实,该案案发及立案侦查前后的情况。

②韵达快递、**通快递单证实,被告人王*甲以“张涛”之名提取该两支仿真枪。

③枪支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该两支仿真枪均为枪支。

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⑤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王*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2、证人王*乙证实,其父王*甲有一把玩具短枪和一把玩具长枪。两只枪都在家里玩,没有拿出去过,外面人都不知道。

3、被告人王*甲供述其非法持有两只仿真枪的经过。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该两支仿真枪被侦查机关扣押的经过。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甲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