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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杨**因与朱*、姚*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舒**、杨**因与朱*、姚*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舒**、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舒**、杨**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朱*与姚*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属无效,而且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

朱*、姚*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交易已完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审根据此事实,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判决正确。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提供证据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房屋交易时偷税、漏税行为,属税务机关主管范围,该申请理由不是引起本案再审的理由。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舒**、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舒**、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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