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及其代理人周德品,被告人肖*及其辩护人马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先后于2011年4月10日、2013年4月16日两次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肖*继续在固始**街道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8月23日,固始**街道居民叶*辛到肖*诊所看病,自诉其右脚的脚趾头有点麻木、疼痛。肖*在未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将其诊断为炎症大”,并为其进行输液消炎。肖*配了一瓶25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内兑清开灵注射液)、一瓶100ML的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并将其中一瓶25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内兑清开灵注射液)通过输液管对叶*辛进行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叶*辛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叶*辛符合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

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使用的药物没有过期,被害人叶*辛的死亡与其行医行为之间没有关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肖*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肖*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一直在现场,直至公安干警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被告人肖*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家庭极为贫困,综上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先后于2011年4月10日、2013年4月16日两次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肖*继续在固始**街道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8月23日,固始**街道居民叶*辛到肖*诊所看病,自诉其右脚的脚趾头有点麻木、疼痛。肖*在未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将其诊断为炎症大”,并为其进行输液消炎。肖*配了一瓶25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内兑清开灵注射液)、一瓶100ML的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并将其中一瓶25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内兑清开灵注射液)通过输液管对叶*辛进行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叶*辛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叶*辛符合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等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九万伍**整(含被害人叶*辛死亡时已支付的伍**,余下九万元待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肖*表示谅解,并撤回对被告人肖*的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死者妻子钱某于2015年8月23日电话报警至段集派出所。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肖*行医资质查询,证实肖*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执法文书,证实被告人肖*于2011年4月10日和2013年4月16日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而被固**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5、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8月23日,侦查人员叶**、刘*将在肖*诊所内的两瓶注射液扣押(一瓶未开封的玻璃瓶装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一瓶塑料瓶装接有输液管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6、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肖*亲属刘*的汇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肖*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等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玖万伍**整(含被害人叶*辛死亡时已支付的伍**,余下九万元交付在固始法院执行款账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肖*表示谅解。

(二)证人叶*庚证言,昨天下午2点多钟,她在段集卫生院拾药,群众到卫生院喊人说菜市场的小叶不行了,她想菜市场的小叶只有她三哥,她就往菜市场跑,看到叶*辛已躺在肖*私人诊所的地上,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躺在地上,肖*当时站在旁边,诊所里就肖*和叶*辛两个人,她上去摸摸叶*辛的鼻子,还在呼吸,就跟肖*说怎么还不抓紧抢救,肖*用听筒器听听叶*辛,并用双手按压叶*辛的胸部,她说怎么不打120,肖*也没有打120,她立即跑到卫生院,让姜*叫救护车抓紧到菜市场去,叶*辛不行了,她家属姜*立即叫上医生许*坐救护车到现场去,她骑自行车随后赶到现场,问许*医生怎么样,许*说叶*辛已经死亡。给叶*辛输的吊针水在叶*辛躺着的旁边桌子上放着,输水用的胶布也撕开了,她当时就跟肖*说肯定给叶*辛输水了,肖*说没有输水,她就说没输水怎么胶布都撕开了,肖*当时没有吭声。当时看桌子上就是两瓶水,一瓶已兑好水的塑料瓶子,还有一个小瓶,没好大。

(三)被告人肖*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叶**到他的诊所来,跟他说:我身体不舒服,炎症大,右脚的脚趾头有点麻木,有点疼,我想输点消炎水。”叶**是段集街上卖鱼的商户,也到他的诊所内看过病,他就说:那行,给你输点消炎的吧。”接着他就开始给配药,拿了一瓶250ml葡萄糖氯化钠,3支10ml的清开灵注射液兑到葡萄糖氯化钠,一瓶100ml的左氧氟沙星注射液。药配好后就把输水的药瓶挂在钩子上,准备扎针输水,他把输液针刚扎到叶**的左手腕的静脉血管里,叶**就突然从椅子上倒在地上,两眼紧闭,他把针拔掉了,喊、叫叶**也不回声,接着他就赶紧到叶的家里找叶的老婆来看,叶的老婆来了后,他就赶紧给叶**做心脏复苏,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了,医生说这个男子没有呼吸了。

(四)湖北同**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病理F-365号,1、排除死者叶**机械性损伤或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2、叶*辛不符合因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致死的特点;3、认为叶*辛符合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

(五)勘验笔录,证实段集镇街道肖*私人诊所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个体诊所,进行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进行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叶**在其诊所内死亡,根据湖北同**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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