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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万年红拖**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万年红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一审审理期间,项城**管理局准予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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