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及其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魏*因相邻关系等纠纷与其所居住小区附近建筑工程施工方产生矛盾。施工方工作人员宗**(另案处理)将此事告知从开封来到固始县的被告人周*、宗*(另案处理)等人并意欲”教训”被害人。2015年6月8日21时30分许,周*伙同宗*等多人窜至秀水街道办事处”成功花园”住宅小区内,找到被害人魏*的家,将从家门出来的被害人拦住并实施殴打,导致魏*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诉称,其因相邻关系纠纷与居住小区附近的施工方产生矛盾,施工方负责人宗**电话邀请宗*及被告人周*等人来固始县教训原告,原告被打致轻伤,要求追究被告人周*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3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直接殴打,只是参与推拽了被害人。对被害人表示歉意,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魏*因相邻关系等纠纷与其所居住小区附近建筑工程施工方产生矛盾。施工方工作人员宗**(另案处理)将此事告知其郑州的朋友宗*(已起诉),宗*和周*联系后,由宗*开车从郑州到开封,接上周*等人到固始县,意欲”教训”被害人。2015年6月8日21时30分许,周*伙同宗*等多人窜至秀水街道办事处”成功花园”住宅小区内,找到被害人魏*的家,将从家门出来的被害人拦住并实施殴打,导致魏*鼻骨骨折。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伤情属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和被告人周*亲属、宗*亲属、宗**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三人赔偿魏*二十五万元(现金十九万元及此前交付法院执行款账户的六万元),魏*对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本案由魏*于2015年6月8日21时49分报案至固始县公安局秀水派出所,固始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周*于2015年7月11日被刑拘,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

(2)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实周*户籍情况,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被抓获的情况。

(3)申请书、名都(盛世)宾馆入住信息、被告人及证人通话详单查询情况及相关查询法律文书,证实魏*因在其家附近建设农贸市场高层建筑向固始县规划局及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查询的情况;周*及宗*入住宾馆情况;宗*与周*、宗*超与汪*在2015年6月8日的通话情况。

(4)周*的认罪书,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对被害人表示道歉,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5)汇款收据,被告人周*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向固**民法院账户汇款6万元。

(6)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周*家属、宗*亲属及宗*超亲属与魏*达成协议,由三家赔偿魏*二十五万元(含此前汇入固始法院执行款账户的六万元),魏*对周*、宗*、宗*超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宗*证言,他和宗*超以前是狱友,之间关系比较好。宗*超回老家固始做建筑生意,在固始建设”二里井商业街”。今年四、五月份,宗*超问他想不想做工地上的防水或电梯生意,他说想做电梯生意,并来固始洽谈过三次,准备签合同,但一直没有动工。2015年6月8日上午,他用号码为1590650的手机给宗*超打电话,要来固始签合同,宗*超听后同意了。然后他又给他朋友周*打了电话,喊他一起到固始的南山上玩玩,周*同意了。于是他开车去开封找周*,周*带着一个人在路边等他,并说他开的车太小,坐着挤,要回家换车。然后在周*家的院子里又碰到一个人,那人也和他们一块来了。那两个人一个胖,一个瘦,他都不认识。他们四人换了周*的黑色奔驰商务车,记不清车牌照了,周*又给段大雷打电话,喊段大雷一块来信阳玩,段大雷说去。然后接上段大雷后就上高速来固始了。到固始后,到了宗*超的”二里井商业街”售房部,宗*超不在,给宗*超打电话后,宗*超说房间安排在工地北边的”名都”宾馆,他们一行五人来到”名都”宾馆,他和周*一个房间,段大雷、胖子、瘦子三人一个房间。过一会宗*超来后,说工地停工了,有人告状一类的话,他就问是怎么回事,宗*超说吃饭时再细说。然后就带着他们五人到了县政府旁的”喜临门”饭店二楼包间里吃饭,吃饭期间,宗*超说就有人阻扰施工,工地停了,合同恐怕签不成,他一听就生气了,就问是哪些人阻扰施工,宗*超就说是魏*等几个人,听后,他就想既然想做宗*超工地的工程,就要表现表现,教训下魏*这些人。然后他就对宗*超说”不中吃完饭就去找魏*谈谈,不中就教训教训他”。宗*超和周*他们都知道教训教训是要去殴打魏*的意思。吃完饭后,他和周*说一块去吧,他和宗*超在前面领路,周*、胖子、瘦子跟着,一起进入魏*家住的”成功花园”小区,他对魏*家情况不熟,刚到魏*家附近,就有狗叫了,在第二排别墅的阳台上出来一个年轻男性,就对他们喊你们看啥,他回了一句你看啥。然后喊了几句,对方没有下来,他们没有去敲魏*家的门,也没有继续找魏*,而是沿原路返回,这时和他对喊的人也走到这个地方,对方气势汹汹,加上他酒后大脑发热控制不住,就抓住魏*的上衣领子,用拳头对着魏*的头、面部打,魏*也还手朝他身上打,周*、胖子、瘦子见状返回来,上来拉偏架,向着他,他没有看清周*及胖子、瘦子是什么动作,打了一分钟后魏*跑了,他们也跑出了小区。跑出来到马路对面后,宗*超过来说有事先走了,他就让胖子、瘦子开车来接他和周*,在宾馆门口碰见段大雷,然后拿了行李离开固始,回到开封。他不认识魏*,听宗*超说到就是魏*告状并阻扰施工的。第一、二段视频中的五个人就是他、宗*超、周*及胖子和瘦子进出小区的情况。第三段视频是他、周*、段*、胖子及瘦子进入宾馆入住。第四段视频是宗*超过来,带他、周*、段*、胖子及瘦子去吃饭。第五段视频是吃完饭后到宾馆院内下车,然后步行去成功花园小区。第六段视频是吃完饭后,步行朝宾馆大门外出,他和宗*超带头,段*、周*、胖子、瘦子走在后面,在宾馆大门口,周*和段*互换了上衣。在21点50分时,段*独自回宾馆拿行李并换件上衣后离开。第八段视频是宗*超在前台退房间。

(2)证人彭*证言,她家住固始县秀水办事处”成功花园”小区,魏*家在她家南边一排,她家前门对着魏*家后车库门。2015年6月8日晚21时30分许,她站在她家朝南的二楼阳台上,看见大约几个人走到魏*家的后车库门前,魏*刚从后车库门出来,那几个人就对着魏*的头部、身上拳打脚踢,见状她连忙喊她儿子,说吴*快出来,魏*挨打了,吴*当时在三楼阳台喊说你们干啥子的,不待了啦。她也大喊别打了。吴*喊完后跑下去,她丈夫吴**也下去了,她站在阳台上,看见那几个人仍然在对魏*拳打脚踢,还将魏*身上的黑色T恤翻过来,将其头蒙住,一起对着魏*的头部打,魏*大声喊救命。吴*下去也不敢拉架,整个打人的过程有四、五分钟。她观看了八段视频,不能确定是否是视频中的人打的魏*。

(3)证人吴某证言,他和魏*都住在”成功花园”小区,魏*在他家南边一排,他家前门对着魏*家的后门。2015年6月8日晚21时30分许,他在他家朝南的三楼阳台站着,看见大约几个人走到魏*家的后车库门前,魏*从后车库门出来,那几个人就对着魏*的头部、身上拳打脚踢,他妈还喊吴某快出来,魏*挨打了,他听到后还大喊别打了。喊完后,他跑了下去,那些人仍然在打,还将魏*穿的黑色T恤翻过来将头蒙住,一起对着头部打,魏*连声大喊救命,鼻子、嘴部、头部往外淌了不少血,他不敢拉架。随后邻居下来的人多了,这几个人就都跑了,打了过程有四、五分钟。他观看了八段视频,第一段和第二段视频中的五个人就是打魏*的那几个人。第四段视频里从电梯里出来的六个人,除上身穿蓝色T恤的,其余五个人就是进入小区殴打魏*的。

(4)证人段*证言,2015年6月8日14点左右,周*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信阳玩,他就答应了,周*来接的他,车上还有另外三人,到了固始以后,先去了宾馆,然后有人安排去吃饭,吃过饭回到宾馆,在门口周*跟他换了衣服,并说去办事,让他别去了,在外面转着玩。于是他就在外转,等到宾馆时,遇见周*他们四人,就驾车回开封了。宗*当天上身穿重色短袖T恤,下身穿白色裤子,身材中等。宗*朋友穿的与宗*类似,也是上身穿重色短袖T恤,下身穿白色裤子,身材中等。另外两人上身都是白色短袖体恤,一个穿短裤,身材稍胖,另一个下身穿长裤,身材中等。周*穿的是兰色短袖上衣,吃完饭后和他换了衣服,穿的是灰色短袖体恤。第一、二段视频中的五人就是周*、宗*、宗*朋友及一起从开封过来的那两个人。

(5)证人汪某证言,他在固始县”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帮助工作,”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在固始县承建二里井农贸市场工程,法人代表是彭**,平时具体负责是宗*,宗*有个哥哥叫宗*超,也是公司帮宗*的忙。2015年6月8日下午四五点时,他接到宗*超的电话,说宗*及几个朋友从郑州过来,叫他帮忙到名都开两个房间,他去名都前台,没带身份证,就让服务员先开两个房间,等人来了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开的是1101和1110两个,他给宗*超回了话就离开了。宗*和宗*超是朋友,宗*想来做项目的电梯生意,大概来固始洽谈过两次。他没有见到宗*。

3、被害人魏*陈述,2015年6月8日21时30分左右,他在家看电视,听见他儿子喊门外有好多人找他,他从二楼阳台往下一看有七八个40岁左右的人站在他家门口,他就问你们是干啥的。对方说是来找他事的。他看情况不对,就从他家后门出去了,他刚出门口就迎面碰上其中的两人,其余的站在旁边,他问你们干啥,这些人听后不吭气就上来打他,先是迎面的那两人用拳头打,其余的人也一起围上来,一起用拳头朝他头部和身上打,用脚朝他身上踢,他被打一两分钟后朝南跑了几米,但没跑掉,此时有邻居下楼,他听见有女的喊别打了,但是没有人拉架。他头部被对方用拳头打了四五十拳,大腿和肚子也被对方了二十脚左右,持续有四、五分钟左右。他大声喊救命,喊有十几声,邻居也从楼上下来,他挣脱开跑有五米远左右,然后报警了。对方追上来又将他围住,他继续喊救命,邻居下来的越来越多,对方看见后就跑了。迎面的那两个人,个头在一米七以上,一人穿黑T恤,皮肤较黑,偏胖;另一人穿白短袖T恤,皮肤较黑,偏胖,还有一个穿白色裤子。

4、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8日大约11点左右,宗*给他打电话,说信阳固始县有个朋友的工地上有点麻烦,让他们一块过去看看。13时左右,宗*开了一张大众轿车来开封找他,和他一起还有三个朋友,段*、小*以及小*的一个朋友,他们四人一块上了宗*的车,回到他家换了一辆黑色奔驰商务车,然后出发去固始县。到固始后,宗*给他们带到一个工地,说是他朋友的,跟宗*的朋友联系上后,经理给他带到宾馆,在房间呆了十多分钟后,宗*的朋友来到房间,和宗*说了半个小时的话,大概就是工地旁边几户人家不让施工,找个时间和人说说。在吃饭时宗*朋友说明天去找不让施工的人说说,他听后就对宗*说”不如吃完饭就去,说完就走,都有事”,宗*同意了,21时多,他们开车回宾馆,将车停在宾馆后他们六人下车,宗*朋友说走着去吧,比较近,在宾馆门口,他没让段*去,并和段换了上衣。他、宗*、宗*朋友、小*、小*朋友共五人步行进入小区,由宗*的朋友带路,来到一家别墅门口,门内的狗叫了,宗*的朋友喊了一句什么没听清楚,然后别墅二楼阳台出来一个人,骂了一句找死啊,他们看见这个人不出来,他们就走了,结果到别墅后面,这个人出来了,宗*在他后面,问这个人叫啥,还说了几句,然后宗*和那人就打起来了,他看见打起来后,他们4个人和宗*就对着对方的身体和头部打,打有一分多钟,旁边来了很多邻居,他们就不再打了,沿原路跑出小区,在马路对面会和后,他和宗*的朋友说他们这就走了,宗*朋友说好就自己走了。小*和他朋友去宾馆开车,接上他们后,段*回宾馆拿行李下来,并且换上他自己的衣服了,他们就立即回开封了。宗*喊他来找人家说说,就是助个威,架个相打个边鼓。宗*穿的是白色裤子,上衣记不清了,个子一米七左右,稍胖。宗*朋友穿的什么记不清了,个子和他差不多,中等身材,没有宗*胖。他身高一米六八,穿的是灰色短袖体恤,下身穿黑色带粉色的运动裤。小*和他朋友都是白色短袖体恤,下身穿的什么记不清了。小*有一米七五以上,偏瘦,他朋友一米七左右,稍胖。

5、被害人魏*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辨认情况。

7、视听资料,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实周*、宗*、宗*朋友、小*及小*朋友到固始县后的活动轨迹,进出案发现场成功花园小区的情况。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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