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收取原告2675元,退回26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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