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康**与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收取原告2675元,退回26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