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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与被告牛*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牛*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陆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牛*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诉称,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牛*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会,经常发生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牛*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牛*甲辩称,××××年结婚以来,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融洽,并生育儿子牛*乙,不经常发生纠纷。原告诉称理由根本不成立,事实上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2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牛*乙。原告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架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并已生育孩子,夫妻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的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葛*与被告牛*甲(牛**)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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