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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