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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