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曹*驾驶豫P×××××号农用三轮车,沿项城市郑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付集镇张埝村处时,与被害人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致王**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乘坐摩托车人马*受伤的后果。被告人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王*甲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曹*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认为不是被告人曹*驾驶的车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曹*驾驶豫P×××××号农用三轮车,沿项城市郑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付集镇张埝村处时,与被害人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致王**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乘坐摩托车人马某受伤的后果。被告人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今天晚上六点钟左右,我开大蓬车沿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付集张埝村,因路西边停一辆三轮车,我前面有一辆小货车从三轮车东边绕过去,我也跟着小货车从东边绕,这时对面来一辆摩托车和我的大篷车撞到一块了,摩托车歪了,摩托车歪到路西,我的大篷车停在路东,我下车看摩托车上有一个人头上流好多血,我就赶紧抱住他,给他捂住,后来派出所,120车都过来了,我坐120车到养和医院,医生给受伤重的那个人抢救,我一直在那,后来警察去把我带到交警队

(二)、证**某证言:昨天晚上,我同村的王*乙骑摩托车带着我从付集会官会,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付集张埝那个地方,我听见咣当一声,后面的事记不住了。

(三)、证人王*甲证言:昨天晚上我儿子王*乙在付集镇张埝村南边路上出的交通事故,当时我不在场,我到那后,俺儿子口里、耳朵里出血,现场流了很多血,人已经不行了。现场有一辆蓝色三轮大篷车,我儿子骑的是两轮摩托车

(四)书证:1、项城市交警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证实案发后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六)、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证实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七)、鉴定意见:1,项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项城市公安局物证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王*乙系由于车祸后头部及其它部位受到强大外力作用而死亡于重度颅脑损伤。

(八)诊断证明:颅底骨折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认为不是被告人曹*驾驶的车辆,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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