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梅**、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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