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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