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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马永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协议书,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住房一套,工程款合计188000元。后又增补工程款14000元。所有因建房办理产权等手续和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替被告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2000元。现房屋早已建成,被告已装修居住。但被告已付工程款167000元后,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及垫付费用12000元,合计4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遭拒,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及垫付费用12000元,合计4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建房协议书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3日被告周**将位于孙铁铺镇卧仙路旁自建两层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陈**承建,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建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建筑标准:1、建筑面积7.5×16米,使用面积约220平方米;2、整栋属砖混结构,甲方承负房基填平正、负零,乙方承建房体建筑面积内整栋的砖混结构建筑,不含其它(如门窗水电等),所有因建房和产权等手续和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和负责,与乙方无关;…五、交楼期限:开工后12个月内交付竣工(雨天、冻天除外),冰冻期乙方不得施工;六、付款方法:动工前付壹万;地桩、地梁整浇三日内付肆万元;第一层楼面整浇后三日内付伍万元;第二层楼面整浇后三日内付伍万元,封顶竣工后三日内付叁万叁千元整;余欠伍仟元做质保金,由双方共同存入银行,封顶一周年内不出现本建房协议上述问题时,甲方无条件将该质保金和现有利息全部付给乙方,协议终止;七、责任:1、乙方须按本协议上述要求建房,否则属违约,质保金归甲方所有,另所造成损失质保金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承付;…3、保证迁居前电力畅通;4、门前下水道修好畅通;5、房屋造价由二十万现协商价为十八万八。…双方签字生效(付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合同上有原告陈**和被告周**的签名。2016年原告以被告拖欠建房工程款35000元和垫付款12000元拒付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周**签订的《建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主张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67000元时向被告出具有收据,收据上注明增补工程的工程款为14000元,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经查,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书》上载明付款以收款收据为准,故收款收据在被告处,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由于被告在举证期内拒不向本院提交原告向其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依法应视为原告主张被告还欠工程款350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5000元。但原告主张还为被告垫付办理产权等费用12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有因建房和产权等手续和费用均由作为被告的甲方负担和负责,与作为乙方的原告无关的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所欠工程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陈**承担175,被告周**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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