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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玉川、被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的农历九月二十二年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陈**。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从有了孩子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小孩。最近二年,被告对原告及小孩漠不关心,就连小孩吃的奶粉和家庭开支也不管不问,为此我们经常生气、吵架,甚至打架,他根本不把我当人看,我在他家已苦熬了几年,实在忍不下去,现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及被子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原告起诉事实错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夫妻关系的解除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的农历九月二十二年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陈**。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二人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然夫妻感情出现一些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仍希望和好,同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发生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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