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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赵*乙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我与被告赵*乙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也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赵*乙辩称,自结婚以来,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融洽,没有发生过纠纷。原告请求离婚,是因为我身体不好,听信别人的闲言赌气所为。我不同意离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婚生男孩赵*丙,1997年6月生;婚生女孩赵*丁,2001年6月生。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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