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某诉称,2014年8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用钱为名向我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款凭据,之后我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蒋某某借款15万元。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由被告任某某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该借款被告任某某应予偿还;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因没约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某某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