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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商丘华商**有限公司(下称华商银行)、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下称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商银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润**公司偿还借款950万元及利息434567.48元(利息结算:自贷款之日2014年6月4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2015年6月4日止,减去已收到利息630512.52元),逾期利息按月息15.12%自贷款到期之日2015年6月4日后结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华商银行对商丘市房他证2014字第066519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7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上诉人李*未足额缴纳上诉费,庭审时,经本院催缴,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处理。

已缴纳的上诉费6211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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