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2元,减半收取6106元,申请费4730元,共计10836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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