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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