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李**、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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