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满香、第三人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朱**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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