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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