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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