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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