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常**、张**、张**、张**、张**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常**、张**、张**、张**、张**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常**、张**、张**、张**、张**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惠济区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张**、张**、张**、张**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常**、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常**、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