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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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