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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等3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程*、霍*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程*、霍*、霍*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张*伙同程*预谋后驾车至渑池县城。被告人程*在陌陌上搜索到代还信用卡的毛*,并以信用卡欠钱需要代还的名义与被害人毛*取得联系。2015年7月16日13时许,程*利用假名登记办理的150××××1170电话联系毛*后到渑池县东北情饭店门口同毛*见面,张*在宾馆内等候。程*谎称自己叫张*,在渑池县金玫瑰大酒店当厨师,并将张*的中**行信用卡(卡号:52×××52)、300元手续费、张*的身份证号码和密码交给毛*让其代还三万元,后程*借口要上班离开并同张*逃离渑池县。后毛*让人先从张*中行信用卡内刷出350元,后又向张*中行信用卡内分别转账500元、500元、14500元。张*手机短信显示其信用卡内有钱到账时,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自己的中行信用卡挂失补办,致使毛*无法再从该信用卡内将所代还款项刷出,从而骗取毛*15150元。后张*将信用卡补办出来并从中套现15000元,所套现款项二人平分。

2、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张*通过QQ联系到尚*让其代还2万元的信用卡,在三门峡**属迪厅门口将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交给尚*,尚*代还并收取费用后张*将卡取走。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再次通过QQ联系尚*让其代还自己的信用卡。后张*让程某出面用假名登记的152××××7965电话联系尚*,并将张*的中行信用卡(卡号:52×××51)在陕县310国道旁一中石化加油站交给尚*让其代还,费用从信用卡中刷出。2014年9月26日,尚*通过陕**中行自动存取款机向张*中行信用卡还款2万元,张*发现自己中行信用卡内钱到账后立即通过绑定电话挂失了该信用卡,致使尚*无法将代还款项刷出,从而骗取尚*2万元。

3、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张*伙同程*预谋后驾车至洛阳市新安县,张*在陌陌上搜索到代还信用卡的石*。程*用假名登记的155××××7652电话联系石*让其代还2万元的信用卡,约定在新安酒家门口见面,张*驾车将程*送到新安酒家附近后,张*在旁边车上等待,由程*出面将张*的中行信用卡(卡号:52×××57)送给石*的朋友李*。2015年8月8日,石*通过手机银行往张*中行信用卡内转账2万元,张*手机短信显示钱到账后立即打电话挂失,但由于其挂失速度慢,石*在张*挂失之前已将代还款项刷出,张*和程*此次未诈骗成功,随后程*将张*的信用卡要回。

4、2015年8月,被告人程*在陌陌上搜索到代还信用卡的郭*。2015年8月11日,程*通过假名登记的155××××7652电话联系郭*让其代还2万元的信用卡,并约定在新安县北京路上的良子汽车美容店门口见面。张*驾车将程*送到十字路口后,张*在旁边车上等待,由程*出面将张*的中行信用卡(卡号:52×××57)送给郭*的朋友。2015年8月12日14时许,郭*通过手机银行往张*中行信用卡内边转账边刷出,张*通过手机短信看到自己中行信用卡内钱到账后,立即通过绑定电话将该信用卡挂失补办,从而骗取郭*3100元。新卡补办出来后,张*和程*将该笔款套现后平分。

5、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张*伙同程*预谋后驾车至洛阳市新安县,张*用假名登记的155××××6193电话联系代还信用卡的石*让其代还3万元的信用卡,约定在北京路口见面。程*在车内等候,张*出面将程*的中行信用卡(卡号:62×××55)送给石*的朋友介某。2015年8月14日16时许,石*用手机银行往程*中行信用卡内边转账边刷出,程*通过手机短信看到自己中行信用卡内钱到账后,立即通过绑定电话将该信用卡挂失补办,使石*无法将代还款项刷出,从而诈骗石*16120元。新卡补办出来后,张*和程*将该笔款套现后,每人分得8000元。

6、2015年9月份,被告人张*、程*和霍*三人商量后,由霍*提供信用卡给张*和程*用于进行代还信用卡诈骗,并将该信用卡绑定电话改成了程*的手机号132××××8881,张*和程*每月支付霍*好处费5000元。2015年9月29日,张*将代还信用卡的王*联系方式告诉程*。14时许,被告人程*用假名登记的156××××8214联系王*让其代还1万元,约定将信用卡放到王*在三门峡市五原路经营的渔具店内。15时许,王*开始往霍*的中行信用卡内还款,边还款边刷出。程*通过短信看到霍*中行信用卡内钱到账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该卡挂失补办,使王*无法将代还款项刷出,从而骗取王*9500元。新卡补办出来后,张*和程*将该笔款套现后平分。

7、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张*、程*预谋后至渑池县,张*通过陌陌搜索到代还信用卡的卢*,程*通过152××××0370电话联系卢*商量代还信用卡事宜。后张*、程*到渑池县城关镇三小路口,张*在旁边等候,由程*持张*的中行信用卡(卡*为:52×××32)同卢*见面。程*以自己要去三门峡办事为由,将张*中行信用卡(卡*为52×××32)、200元手续费和信用卡密码交给卢*让其代还,并约定随后来取。当日下午,卢*持妻子梁**农行卡(卡*为:62×××70)向张*中行信用卡内转账18000元。张*中行信用卡绑定的手机收到到账提醒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该信用卡,致使卢*无法将代还款项刷出,从而骗取卢*18000元。张*信用卡补办出来后,二人将该笔款套现后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张*、程*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程*、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尚*、郭*、石*、王*、卢*的陈述,证人李*、介*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警大队抓获经过,尚*与张*聊天记录,郭*提供的通话记录及流水账单,石*提供的程*信用卡复印件、POS签购单、交易明细,王*提供的中**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张*信用卡交易明细、挂失激活信息等资料,被害人谅解书,被告人张*、程*、霍*户籍证明,霍*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程*、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结伙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张*、程*骗取他人81870元,数额巨大;霍*参与其中1次,骗取他人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程*二人作用相当,霍*作用较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未实际分得赃款,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张*、程*能积极全部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辩护人关于霍*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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